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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霞等十五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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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9月3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金霞、乐会斌等十五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金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乐会斌、李国红、何义等6人,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胡赛恩、钱华、江守涛等8人,两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责令被告人徐金霞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李国红、乐会斌、何义、徐世武、牛士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金霞系金寨县司法局原工作人员(2009年9月退休),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02年至2019年间,徐金霞无视国家法律、漠视群众疾苦,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定,在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当事人多为法律知识欠缺弱势群体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列垫付费用、虚构借贷关系等手段,多次骗取当事人财物,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多次指使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2017年至2019年间,徐金霞多次纠集被告人李国红、乐会斌、何义等人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索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金霞多次纠集他人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钱华、胡赛恩、钱昌焱、江守涛、杨仁玉、王良红、徐立平、汪洋受徐金霞指使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国红、何义、乐会斌、徐世武、牛士安、蒋柏春受徐金霞指使多次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