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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法院公开宣判彭保友等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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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10月19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彭保友等28名被告人(被告单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彭保友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叶乃发等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一被告单位单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对其他单位利用彭保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彭保友在叶集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得名“彭薄刀”,之后开始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为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5月,彭保友组织、指挥彭保武、叶乃发、解玉军、陈光明、冯克远、汪荣杰及其他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连续两天实施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持械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在叶集确立了强势地位,树立了非法权威,初步形成了以彭保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彭保友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叶乃发、彭保武、汪兰军、彭俊炜为骨干成员,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彭保友等人通过在叶集及周边地区实施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非法敛财;彭保友还利用该组织势力和影响,通过参与驾校、酒店、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食宿、医疗、赔偿等费用,部分用于请客、送礼、行贿,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奖励、福利、旅游、还款等支出,以此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该组织有组织地大肆实施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骗取贷款、虚开发票、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多名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还大肆插手民间纠纷,在叶集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保友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彭保友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霍法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