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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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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1503执恢174号之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打财断血”执行行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下列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王其林 ,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东方金座小区1栋302室,身份证号码342423 1972 1009 8578。

  执行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终38号刑事判决。

  执行标的额:罚金150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其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在悬赏之内),按实际执行到位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提供被执行人王其林下落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1000元。本公告有效期至执行完毕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举报电话:宣法官0564-3360318(或短信发送18156407869,或书面寄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法官、地址六安市龙河西路)。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9)皖1503执恢174号之十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打财断血”执行行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下列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何明田 ,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霍邱县马店镇茶台村曹店组,身份证号码342423 1963 0721 4374。

  执行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终38号刑事判决。

  执行标的额:罚金12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明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在悬赏之内),按实际执行到位5%予以奖励。提供被执行人何明田下落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1000元。本公告有效期至执行完毕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举报电话:宣法官0564-3360318(或短信发送18156407869,或书面寄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法官、地址六安市龙河西路)。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9)皖1503执恢174号之十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打财断血”执行行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下列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李中红 ,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霍邱县龙潭镇龙潭村桐楼组,身份证号码342423 1969 0518 3598。

  执行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终38号刑事判决。

  执行标的额:罚金13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中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在悬赏之内),按实际执行到位5%予以奖励。提供被执行人李中红下落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1000元。本公告有效期至执行完毕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举报电话:宣法官0564-3360318(或短信发送18156407869,或书面寄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法官、地址六安市龙河西路)。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9)皖1503执恢174号之十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打财断血”执行行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下列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宋兵,男, 1972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霍邱县城关镇西坛社区灯塔居民组050号,身份证号码342423 1972 0808 0176。

  执行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终38号刑事判决。

  执行标的额:罚金10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在悬赏之内),按实际执行到位5%予以奖励。提供被执行人宋兵下落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1000元。本公告有效期至执行完毕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举报电话:宣法官0564-3360318(或短信发送18156407869,或书面寄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法官、地址六安市龙河西路)。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9)皖1503执恢174号之十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打财断血”执行行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下列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潘平安 ,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沣湖村船舶87号,身份证号码342423 1965 0207 8814。

  执行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终38号刑事判决。

  执行标的额:罚金20.5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平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在悬赏之内),按实际执行到位5%予以奖励。提供被执行人潘平安下落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1000元。本公告有效期至执行完毕时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举报电话:宣法官0564-3360318(或短信发送18156407869,或书面寄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法官、地址六安市龙河西路)。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9)皖1503执恢174号之十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打财断血”执行行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下列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曹其平 ,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霍邱县马店镇张井村连塘组,身份证号码342423 1965 0701 4414。

  执行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终38号刑事判决。

  执行标的额:罚金7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其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在悬赏之内),按实际执行到位5%予以奖励。提供被执行人曹其平下落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1000元。本公告有效期至执行完毕时至。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举报电话:宣法官0564-3360318(或短信发送18156407869,或书面寄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法官、地址六安市龙河西路)。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