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张克定提出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克定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