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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余等七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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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正余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以谢正余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其余6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谢正余在经营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采取笼络、利诱等手段纠集谢正兵等人,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在六安市城区及辖区乡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正余为首要分子,谢正兵、宛新安、谢辉、谢贻军、柴得宽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正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组织、指挥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谢正兵、宛新安、谢辉、谢贻军、柴得宽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该集团犯罪活动,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周宏参与该集团的聚众斗殴犯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亮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