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凭着定分止争的初心,不厌其烦地调解,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也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一定要给法官点赞,不仅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还解决了我们三家企业的燃眉之急。”
……
近日,在金寨县法院,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原被告当事人和代理人签下调解书后,当场激动地对案件承办法官表达感谢。
三方争执,企业经营陷困境
2018年10月,发包人无锡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7月,发包人、总包方、金寨园林公司三方又就总承包合同中部分管网工程签订合同(该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管网工程结束后,经总包方口头委托某造价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工程款计800余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后,今年3月,金寨园林公司就下欠500余万元工程款向金寨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与总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实现,原告金寨园林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一并申请了诉讼保全。这一下子让两被告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发包人称,账户被冻结后,贷款银行向其送达信用预警,“这将导致大额贷款不能续贷,公司很快会垮掉……”总包方也多次联系法官,请求解封公司账户。而原告方也表示,“因大额垫资收不到回款,快撑不住了。”
各执一词,谁才是付款主体?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付款责任。
原告认为,《三方协议》明确发包人无锡某公司系付款责任主体,遂表示如其不能提供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坚决不同意解除两家被告企业的财产保全。
而发包人则认为,前期已付的200多万元是按总包、分包的思路,即由总包方委托发包人向原告代付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原告是从总包方分包的工程,那么付款主体应该是总包方。
同时,承办法官在办案中发现,尽管《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主体是发包人,但原告所提交的《结算审计报告》没有发包人参与,而总包方在该报告尾部签署的意见是“以发包人审计为准”。在发包人对该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案显然要走诉讼鉴定程序。
涉案三方均是民营企业,原告企业迟迟拿不到工程款,为避免陷入危机才诉至法院;被告企业账户被冻结,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亟待“解冻”纾困。三方企业还能坚持到鉴定结论出来后的判决吗?
能动司法,助企脱困善作为
本着“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的理念,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三方陈述,在充分把握各自利益平衡点后,法官从原告提供的《结算审计报告》切入,明确告知三方,一旦进入诉讼鉴定程序,势必会耗时耗财,“这显然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在缓和三方对抗情绪的基础上,法官开始尝试调解。“目前总工程款尚未结算,无论是发包人直接支付,还是总包方支付,均不影响各方实体权利。即使发包人先向原告预付,在总包方明确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之后的结算过程中相应扣除。”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各方释法说理、晓以利害,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衡量得失,考虑相应后果。经反复协调沟通,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发包人分期先预付原告200万元工程款,该款被告总包方确认在与发包人结算时予以扣除;原告则同意解封两被告公司账户。
至此,该案以调解结案。记者了解到,目前,发包人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期预付款60万元;发包人与总包方的审计工作也进入了收尾阶段。同时,调解结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撕破脸皮”,有效地维系了三家企业良好的合作关系。据悉,原告还将从发包人处承包其他工程。(李光菁 王路瑶 记者 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