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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9-1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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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已经7月13日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运输车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驾驶员的节油意识,实现节能降耗;提高驾驶员的纪律意识,保证垃圾运输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二条 垃圾运输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垃圾清运职责。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确保垃圾清运正常运转。

  第三条 当天垃圾必须当天运送结束,严禁将垃圾存放车内。

  第四条 垃圾运输车驾驶员必须配合各垃圾中转站的工作,不得人为造成垃圾在站内积压。

  第五条 垃圾运输车驾驶员须听从工作调度,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应急、突击任务。

  第六条 运送垃圾必须走指定的专用线路,不得走其它线路。

  第七条 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的填埋场进行处理,不得乱倾乱倒。

  第八条 坚决杜绝“跑空趟”和重复过磅行为。跑空趟是指装车垃圾量小于或等于车辆满载质量的二分之一的行为;重复过磅是指一车垃圾两次或两次以上过磅,多拿小票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三章 安全行车

  第十条 垃圾清运公司每月要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携带驾驶证件上岗,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开快车、病车、赌气车;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第十二条 坚持三检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车辆每行驶一万公里进行一次检修保养,保持安全良好的车况。

  第四章 车容车貌

  第十四条 车辆出发前,驾驶员应检查车容车貌,必须确保车身整洁,无任何夹带、拖挂现象。

  第十五条 垃圾运输车应做到密闭运输,不飞扬、不撒落,杜绝运输途中的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 遇易扬尘或积水地段,应减速慢行。

  第五章 油耗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测定各类垃圾运输车的吨公里油耗标准(运送垃圾适用)和百公里油耗标准(返程适用),并根据车龄、车况核定每一辆垃圾车的油耗标准。油耗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本车型标准的3%。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测定每座垃圾中转站的运输距离和不同季节的垃圾量。

  第十九条 根据吨公里、百公里油耗标准,结合填埋场镑房记录的趟数、吨数计算每台车每月的理论用油量。

  第六章 车辆维修

  第二十条 垃圾运输车实行定点修理,专人负责,严格报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经垃圾清运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生产车间派人现场查看应否修理,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经垃圾清运公司、基建设备科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分管生产及维修的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进行修理。

  第二十三条 如遇车辆运送垃圾途中抢修,必须逐级汇报至分管领导,事后及时补开修理单。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进行修理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对修理部位及更换配件进行监督并认定保修期。

  第二十五条 车辆修好后,更换配件必须带回单位。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出满勤并完成垃圾清运任务的驾驶员每月享受200元出车补助,安全无事故的每年享受500元安全奖。

  第二十七条 实际用油量超出核定用油量3%以上部分按7元/公升给予处罚。实际用油量有结余的,按3元/公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划分(以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为准)作相应处理:

  负全部责任的,除去保险公司理赔外,驾驶员承担50%损失;

  负主要责任的,除去保险公司理赔外,驾驶员承担40%损失;

  负同等责任的,除去保险公司理赔外,驾驶员承担30%损失;

  负次要责任的,除去保险公司理赔外,驾驶员承担20%损失。

  对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扣除驾驶员全年的安全奖。

  发生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且负全责者,正式工调离驾驶员岗位并待岗三个月,待岗期每月发300元生活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每次处罚驾驶员50~1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发现一次,作留岗察看三个月处罚,留用期每月发500元生活费;发生二次的,正式工调离驾驶员岗位并待岗三个月,待岗期每月发300元生活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正式工调离驾驶员岗位并待岗三个月,待岗期每月发300元生活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每次处罚100元,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交通处罚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酒后开车一经发现,正式职工待岗三个月,待岗期每月发300元生活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单位不予结账,费用由驾驶员负担。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有变卖、倒卖油票、油料行为的,一经查实,正式工调离驾驶员岗位并待岗三个月,待岗期每月发300元生活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生产车辆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市管理 环卫 车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 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011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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