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克定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月1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张克定提出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克定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